時間:2021年06月22日
6月20日,記者從國家海事局獲悉,為做好船舶安全監督工作,進一步規范船舶進出港報告行為,國家海事局組織起草了《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現再次向各相關航運企業、各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各直屬海事局征求意見,相關意見可于6月27日前反饋。
記者梳理發現,《辦法》共六章三十一條,主要在報告情形、報告方式、報告時間和內容以及監督檢查等方面提出了規范。該《辦法》適用于中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發生進出港口、港外裝卸站等行為,不適用于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
《辦法》指出,船舶駛入或駛出碼頭、泊位、船舶修造廠、作業點、海上作業平臺、裝卸站進行貨物裝卸、駁運、人員上下、修造、作業、物資補給或者污染物接收的,應當向預計駛離或者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
《辦法》要求,航行于我國沿海水域和內河水網水域的船舶應通過主管機關確定的相關海事信息平臺或系統進行進出港報告,首次報告前應先在信息平臺或系統進行注冊。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船舶注冊信息的審核,審核完畢后予以注冊,不予注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辦法》明確, 船舶應于4小時前向預計駛離或抵達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信息,但提前時間不應超過24小時。航程不足4小時的,應在駛離的同時報告進港信息。船舶在港時間不足4小時的,應在抵達后立即報告出港信息。重大活動期間,船舶應根據活動期間特殊要求進行進出港報告。
《辦法》強調,海事管理機構應與相關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過AIS、VTS、CCTV、港口調度和客運售票系統等多種手段收集船舶航行動態、載運貨物和在船人員信息,保障監督檢查質量和效果。對存在謊報、瞞報船舶進出港信息、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報告不準確等行為的,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